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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甚麼是個人進修開支?如果我為工作而進修,可否在計算薪俸稅應課稅入息時申請扣除學費?

根據《稅務條例第12(1)及12(6)條,個人進修開支是指納稅人為取得或維持受僱工作所需資格,而修讀 指定機構(或教育提供者)舉辦之 訂明教育課程所付出的費用(包括學費及考試費),或者是支付由指定教育提供者舉辦的考試所須的考試費。每年之扣除額 不可超過 80,000 元。

 

自修不屬於訂明教育課程,因此納稅人為了自修而購買書籍的費用不可以扣除。但個人進修開支可扣除的範圍,已擴大至為取得專業資格而支付的考試費,而毋須修讀訂明教育課程,有關專業資格的例子包括註冊會計師、測量師或建築師等。

 

納稅人不可申請扣除已經或將會獲僱主、政府(如持續進修基金)或任何其他人士 / 機構發還的費用。

 

甚麼是訂明教育課程?

 

訂明教育課程指納稅人為獲得或保持在現職工作或將來投身的其他職業所需的資格,而在指定機構( 或教育提供者)修讀的教育課程(《稅務條例第12(6)條)。換言之,修讀的課程必須與納稅人現在或未來的受僱工作有關。

 

以下是一些可獲稅務寬免的例子:

 

  • 行政人員修讀的管理課程;
  • 秘書或文員修讀的商業或電腦課程;
  • 技術人員修讀的職業訓練課程;
  • 會計師或律師參與的專業進修研討會。

由 2004/05 課稅年度起,訂明教育課程的範圍已擴大至由職業訓練局、建造業訓練局、和《稅務條例附表13 所指明的主要工商業團體為受規管專業而認可或審定的培訓或發展課程,有關課程並非必須由這些團體直接提供。納稅人須就其扣除申請提供由有關團體發出的證明文件。

 

甚麼是指定教育提供者?

 

它們一般包括:

 

  • 任何在香港或海外的大學、大學學院或工業學院;
  • 任何在香港的工業學院、工業訓練中心、職業訓練中心或技能訓練中心;
  • 任何官立學校,或根據《教育條例》註冊或獲豁免而毋須註冊的其他學校;
  • 任何獲稅務局局長批准的機構;
  • 任何提供訓練或發展課程的行業協會、專業協會或業務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