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甚麼是個人進修開支?如果我為工作而進修,可否在計算薪俸稅應課稅入息時申請扣減學費?
根據《稅務條例》第12(1)及12(6)條,個人進修開支是指納稅人為取得或維持受僱工作所需資格,而修讀指定機構(或教育提供者)舉辦之訂明教育課程所付出的費用(包括學費及考試費),或者是支付由指定教育提供者舉辦的考試所須的考試費。自2017/18課稅年度起,每年之扣減額不可超過100,000元。
自修不屬於訂明教育課程,因此納稅人為了自修而購買書籍的費用不可以扣減。但個人進修開支可扣減的範圍,已擴大至為取得專業資格而支付的考試費,而毋須修讀訂明教育課程,有關專業資格的例子包括註冊會計師、測量師或建築師等。
納稅人不可申請扣減已經或將會獲僱主、政府(如持續進修基金)或任何其他人士 / 機構發還的費用,除非相關費用須課稅。
甚麼是「訂明教育課程」?
「訂明教育課程」指納稅人為獲得或保持在現職工作或將來投身的其他職業所需的資格,而修讀的教育課程(《稅務條例》第12(6)條),並且是:
- 由教育提供者提供的教育課程;或
- 由行業協會、專業協會或業務協會提供的訓練或發展課程(例如香港銀行公會、香港管理專業協會、特許公認會計師公會、機械工程師學會、香港專業保險經紀協會、優質旅遊服務協會等等);或
- 由《稅務條例》附表13指明的機構所審定或認可的訓練或發展課程。
換言之,修讀的課程必須與納稅人現在或未來的受僱工作有關。
以下是一些可獲稅務寬免的例子:
- 行政人員修讀的管理課程;
- 秘書或文員修讀的商業或電腦課程;
- 技術人員修讀的職業訓練課程;
- 會計師或律師參與的專業進修研討會。
訂明教育課程必須由該納稅人修讀,若該納稅人沒參與任何課堂,相關費用不可扣減。
由教育提供者提供的教育課程
教育提供者一般包括:
- 任何在香港或海外的大學、大學學院或工業學院;
- 任何在香港的工業學院、工業訓練中心、職業訓練中心或技能訓練中心;
- 任何官立學校,或根據《教育條例》註冊或獲豁免而毋須註冊的其他學校;
- 任何獲稅務局局長批准的機構;
支付給私人補習老師的費用不獲扣減,因為有關補習並非由指明的教育提供者提供,該費用亦與訂明教育課程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