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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我需要供養父母,可否申索「供養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免稅額」或「供養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額外免稅額」?

根據《稅務條例第30條第30A條,納稅人或其配偶如供養他 / 她或其配偶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而該名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有關課稅年度的內任何時間內符合下列條件,則納稅人便可申索「供養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免稅額」(每名受養人 40,000元 ):

 

  • 該受養人通常於香港居住;
  • 年齡為 60 歲或以上,或雖未滿 60 歲,但有資格根據香港政府傷殘津貼計劃申索津貼;及
  • 該受養人在有關課稅年度內至少連續 6個月與納稅人及其配偶同住,而毋須付出十足有值代價(即沒有付款或作出補償);或納稅人或其配偶在該課稅年度內提供不少於12,000 元以供養該名受養人。

如該名受養人在有關課稅年度內 連續全年與納稅人同住 ,而毋須付出十足有值代價(即沒有付款或作出補償),則納稅人可申索「供養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額外免稅額」(每名受養人 40,000元 )。

 

由 2015/16 課稅年度起,納稅人如在有關課稅年度內供養在該年度未滿 60 歲的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納稅人可獲得 新增的供養父母 祖父母 外祖父母免稅額 ,但該名受養人在該年度內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在該年度的任何時間內為55歲或以上,但未滿60歲;
  • 在該年度連續全年均沒有資格根據政府傷殘津貼計劃申索津貼;
  • 通常在香港居住;及
  • 與納稅人同住至少連續 6個月而毋須付出十足有值代價;或曾接受納稅人或其配偶給予最少 12,000 元作為生活費。

如該受養人在有關課稅年度內連續全年與納稅人同住,而毋無須付出十足有值代價,納稅人可申索扣減新增的額外供養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上述兩項新增的免稅額可分別給予納稅人 20,000 元的免稅額。

 

「父母」一詞是指:

 

  • 納稅人或其配偶的親生父母;或
  • 依法領養納稅人或其配偶的養父母;或
  • 納稅人或其配偶的繼父母;或
  • 已故配偶的父母。

「祖父母或外袓父母」一詞是指:

 

  • 納稅人或其配偶的親生祖父母或親生外祖父母;或
  • 納稅人或其配偶的養祖父母或養外祖父母;或
  • 納稅人或其配偶的繼祖父母或繼外祖父母;或
  • 已故配偶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每一名受養人只可由一名納稅人申索免稅額。倘多於一名納稅人有資格就同一位受養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申索免稅額,他們須議定由那一位提出申索。

 

如納稅人在任何課稅年度已就他 / 她或其配偶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獲得扣除「長者住宿照顧開支」, 則該納稅人不得在同一課稅年度就同一名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獲得「供養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