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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我需要供養父母,可否申請「供養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免稅額」或「供養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額外免稅額」?

根據《稅務條例第30條第30A條,假如納稅人或其同住配偶供養該人或其配偶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而該名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有關課稅年度的內任何時間內符合下列條件,則納稅人可申請「供養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免稅額」: 

  • 該受養人通常於香港居住;
  • 該受養人年滿55歲或以上,或有資格根據香港政府傷殘津貼計劃申索津貼;及
  • 該受養人在有關課稅年度內至少連續6個月與納稅人及其配偶同住,而毋須付出十足有值代價(即沒有付款或作出補償);或納稅人或其配偶在該課稅年度內提供不少於12,000元以供養該名受養人。

 

假如該名受養人在有關課稅年度內連續全年與納稅人同住,而毋須付出十足有值代價(即沒有付款或作出補償),則納稅人可申索「供養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額外免稅額」。

 

「父母」一詞是指: 

  • 納稅人或其配偶的親生父母;或
  • 依法領養納稅人或其配偶的養父母;或
  • 納稅人或其配偶的繼父母;或
  • 已故配偶的父母。

 

「祖父母或外袓父母」一詞是指: 

  • 納稅人或其配偶的親生祖父母或親生外祖父母;或
  • 納稅人或其配偶的養祖父母或養外祖父母;或
  • 納稅人或其配偶的繼祖父母或繼外祖父母;或
  • 已故配偶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每一名受養人只可由一名納稅人申索免稅額。倘多於一名納稅人有資格就同一位受養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申索免稅額,他們須議定由那一位提出申索。

 

假如納稅人在任何課稅年度已就該人或其配偶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獲扣減「長者住宿照顧開支」, 則該納稅人不得在同一課稅年度就同一名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獲得「供養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免稅額」。

 

自2023/24課稅年度起,若納稅人要供養年滿60歲或以上或有資格根據香港政府傷殘津貼計劃申索津貼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納稅人可就每名受養人享有50,000元免稅額。納稅人如要供養年滿55歲但未到60歲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可就每名受養人享有25,000元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