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我参加了认可职业退休计划而非强积金计划。我在离职时从该计划中收取的款项(累算权益)是否要课税?
概括来说,认可职业退休计划的累算权益按下列情况评税:
有关部分 | 收取的原因 | 评税情况 |
雇员供款 | 在任何情况下离职 | 例必完全免税 |
雇主供款 | (1) 退休、死亡、无行为能力 (因受伤或疾病而丧失工作能力) | 免税 |
(2) 为雇主服务达十年或以上之后终止服务 | 免税 | |
(3) 为雇主服务少于十年后终止服务 | 有关款项如不超出「按比例利益」,便完全免税,否则超出「按比例利益」的部分须课缴薪俸税。 | |
(4) 其他情况 | 须课税 |
「按比例利益」 = #累算权益 x *服务月份 ÷ 120
# 有关雇主自愿性供款的部分
* 只包括完整月份
例子
假设一名雇员于服务满7年零6个半月后离职,并从认可职业退休计划中收取雇主供款部分的累算权益100,000元。获免缴薪俸税的款额应为:
「按比例利益」= 100,000元 x 90个完整月份 ÷ 120 = 7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