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我参加了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我在离职时从该计划中收取或被认定已收取的款项(累算权益)会如何被评税?
评税情况将视乎个别情况而定。一般来说,强积金计划的累算权益按下列情况评税:
有关部分 | 取出的原因 | 是否要课税? |
雇员强制性供款 | 任何情况下离职 | 例必完全免税 |
雇员自愿供款 | 任何情况下离职 | 例必完全免税 |
雇主强制性供款 | 任何情况下离职 | 例必完全免税 |
雇主自愿供款 | (1) 退休、死亡、无行为能力(因受伤或疾病而丧失工作能力) | 免税 |
(2) 为雇主服务达十年或以上之后终止服务 | 免税 | |
(3) 为雇主服务少于十年后终止服务 | 有关款项如不超出「按比例利益」,便完全免税,否则超出「按比例利益」的部分须课缴薪俸税。 | |
(4) 其他情况 | 须课税 |
「按比例利益」= #累算权益 x *服务月份 ÷ 120
# 有关雇主自愿性供款的部分
* 只包括完整月份
例子
假设一名雇员于服务满7年零6个半月后离职,并从强积金计划中收取雇主供款部分的累算权益100,000元。获免缴薪俸税的款额应为:
「按比例利益」= 100,000元 x 90个完整月份 ÷ 120 = $75,000
欲知其他与强积金计划有关的税务事项,请参阅税务局发出之《强积金计划通告函件第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