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我从自己经营的业务支取薪金,我应如在个别人士报税表内申报此项收入?
如该业务是由阁下独资或合伙经营的,阁下所支取的薪金便属于业务利润的一部分,应缴纳利得税而非薪俸税。
从独资业务支取的薪金应作为业务利润的一部分,并申报在个人报税表(B.I.R.60)第5部 [利得税] 第7项 [应评税利润] 内,而不应申报在第4部 [薪俸税] 内。
从合伙业务支取的薪金应在有关业务的利得税报税表(B.I.R.52)内申报,而不应在个别人士报税表(B.I.R.60)第4部 [薪俸税] 内申报。
注意: 阁下和配偶在独资或合伙业务中支取的入息,不必填报在该独资或合伙业务的雇主薪酬及退休金报税表(I.R. 56B)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