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何為合約?
合約訂明立約各方須履行的責任,而有關條款受法律承認並可由法庭強制執行。合約常涉及用金錢換取貨品或服務。除某些特定合約外(例如賣買土地或房地產的合約),香港法律沒有規定一般的消費者合約必須以書面訂立。
合約所規定的責任由立約各方共同協議。當其中一方接受對方的要約(見下),合約隨即產生。
訂立合約的基本要素是:a) 要約;b) 接受該要約;c) 代價;及d) 有意訂立具法律約束力的合約。
(a) 要約
「要約」指某人向另一方表示願意以具體條款訂立合約。當對方接受該「要約」,具約束力的合約隨即產生。
「要約」與「邀約」(一種招徠手法,即邀請對方提出「要約」)有分別。請參考以下例子:
店主在櫥窗或商品架擺放的相機並不構成要約,這陳列品只是「邀約」,即店主只是邀請閣下提出購買相機之要約,而他可接受或拒絕閣下的「要約」。理據:店主的存貨有限(可能只有十部),如果該陳列品被視為要約,而剛巧有五十位客人同時願意購買(即接受該要約),店主必須供應五十部相機。如果他未能供應足夠相機,便是違約,受影響的客人可向他索償。因此,陳列品一般都不會被視為要約。
如對方仍未接受有關要約,合約並未訂立。要斷定「接受」是否有效,有兩項原則需要注意:
- 提出要約的一方收到對方通知接受有關要約時,該『接受」才有效﹔及
- 接受要約的一方(承約方) 必須同意要約內之全部條款。
就第一點而言,「接受」可透過口頭、書面或行為作出表達。以行為表達「接受」的例子如下:店主 / 收銀員收取閣下購買某貨品所付出的款項,但沒有任何說話或書面回應。
就第二點而言,合約雙方必須清楚明白「要約」及「接受」是針對相同的條款,即是承約方接受對方所提出之要約內的所有條款。例如:
你說:「我想買放在店鋪櫥窗內的數碼相機」,而店員說:「我們剛賣掉最後一部以優惠價出售的相機。我們可替你取一部新的,但你需要付原價」。店員之回答並不表示他接受你的購貨要約,他只是問你是否願意以較高的價錢交易,這在法律上視為「反要約」(俗稱「還價」)。此刻,你可以拒絕接受該「還價」而不進行交易。但如果你接受該「還價」,即表示你願意付較高價錢。
當交易條件落實後,合約便會訂立。法律沒有規定在付款給賣方那一刻才算完成訂立合約。舉例:櫥窗內某一產品暫時缺貨,但你要求店員落訂單。如店員願意替你訂貨,即使你沒有簽任何文書或還未付錢,合約亦已經訂立,而你需要於貨到時付款。
「代價」指訂立合約時各方所給予的利益,包括金錢、服務或貨品。舉例:買方付出的貨款及賣方交付的貨品都是「代價」。
如其中一方沒有責任向對方付出代價,合約無法訂立。以「契約」形式簽訂合約則屬例外。如以這種形式訂立合約,雙方未必需要互相給予代價。
一旦同意交易的條款並訂立合約,閣下便要承擔法律責任或繼續遵守合約條款,如欲悔約或違反任何條款,可被對方控告違約。
合約可否在雙方沒有作出明確同意下,自動加入了隱含條款?在甚麼情況下才可加入隱含條款?
隱含條款是沒有經口頭說明或書面記載之條款,但有關條款將根據法律或合約雙方過往之交易方式(如有)而被當作為協議 / 合約的一部分。
在閱讀本題目的第II部分時,閣下會留意到一些法例條文可成為消費者合約內的隱含條款(例如《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即使合約雙方未曾提出有關內容。隱含條款的其中一個例子是,買方有權在合理的時間內驗貨(即使有關合約在該條款上沒有明文規定)。
英國樞密院有一案例說明,在甚麼情況下可在書面合約內加入隱含條款,而香港終審法院在審理 Kensland Realty Ltd v Whale View Investment Ltd and Another一案時,也採納該論點。如要加入隱含條款,必須符合以下的情況:
- 必須是合理及公正的(對合約雙方公平);
- 對促進商業效益而言是有必要加入該隱含條款;
- 必須是很明顯地需要有關條款,程度有如「簡直不用說出來」;
- 必須能夠清晰表達出來;
- 不可與合約內的其他明文條款有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