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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例對消費品的品質及狀況有何規定?《貨品售賣條例》如何界定我為「消費者」?

貨品售賣條例》規定出售之貨品必須:

 

衡量某貨品的任何說明、貨價及其他一切有關情況後,其品質必須達到一般人認為滿意之水平。貨物品質包括外觀、最終製成品質、安全程度及耐用程度等。貨品必須沒有破損(包括輕微破損),除非賣方在交易前已告知買家(貨品售賣條例 第16條)。

 

例如:你想買光碟機(CD機),並向賣方說明需要有播放DVD的功能,賣方便不可以出售一部不能播放DVD的光碟機給你(貨品售賣條例 第16條)。

 

例如:店員告訴你出售的襯衣是百分百純綿,最終出售的那件便不可混合人造纖維(貨品售賣條例 第15條)。

 

如果你大量入貨,而於交貨前賣方給你貨品樣本過目,最終購入那批貨必須與樣本相符,賣方亦必須給你時間驗收整批貨(貨品售賣條例 第17條)。

 

  • 具可商售品質(即可銷售 / 滿意之品質)
  • 適合相關用途,包括買方向賣方提及的任何特別用途
  • 與包裝上、產品介紹/標籤、及賣方所述的說明相符
  • 與樣本相符

如賣方未能履行上述任何一項責任,便會違反合約。在此情況下,消費者可拒絕收貨及要求退款(請參閱:接受或拒收貨品)。

 

貨品售賣條例第36條亦訂明,買方有權獲得合理的時間去驗貨。

 

《貨品售賣條例》對「消費者」的定義

 

根據《貨品售賣條例第2A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士便是「消費者」:

 

  1. 並非在業務運作中(為做生意)訂立合約,亦沒有顯示自己是如此行事;
  2. 交易的另一方是在業務運作中訂立該合約;及
  3. 根據該合約轉移 / 出售的貨品屬通常供應作私用或耗用的類別。

簡單來說,如果閣下從一名商人或公司購買貨品自用而並非作商業用途(例如轉售給他人以賺取利潤),閣下就是「消費者」,並受到上述條例所保障。

 

《貨品售賣條例》對「貨品」的定義

 

貨品售賣條例第2(1)條說明「貨品」為所有非土地實產 / 財產,但並不包括據法權產及金錢,而非土地實產不包括「房地產」(即土地、大廈及單位)。如閣下購買的物品是據法權產、金錢或房地產,上述條例並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