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何为合约?
合约订明立约各方须履行的责任,而有关条款受法律承认并可由法庭强制执行。合约常涉及用金钱换取货品或服务。除某些特定合约外(例如卖买土地或房地产的合约),香港法律没有规定一般的消费者合约必须以书面订立。
合约所规定的责任由立约各方共同协议。当其中一方接受对方的要约(见下),合约随即产生。
订立合约的基本要素是:(a) 要约;(b) 接受该要约;(c) 代价;及(d) 有意订立具法律约束力的合约。
(a) 要约
「要约」指某人向另一方表示愿意以具体条款订立合约。当对方接受该「要约」,具约束力的合约随即产生。
「要约」与「邀约」(一种招徕手法,即邀请对方提出「要约」)有分别。请参考以下例子:
店主在橱窗或商品架摆放的相机并不构成要约,这陈列品只是「邀约」,即店主只是邀请阁下提出购买相机之要约,而他可接受或拒绝阁下的「要约」。理据:店主的存货有限(可能只有十部),如果该陈列品被视为要约,而刚巧有五十位客人同时愿意购买(即接受该要约),店主必须供应五十部相机。如果他未能供应足够相机,便是违约,受影响的客人可向他索偿。因此,陈列品一般都不会被视为要约。
如对方仍未接受有关要约,合约并未订立。要断定「接受」是否有效,有两项原则需要注意:
- 提出要约的一方收到对方通知接受有关要约时,该『接受」才有效;及
- 接受要约的一方(承约方) 必须同意要约内之全部条款。
就第一点而言,「接受」可透过口头、书面或行为作出表达。以行为表达「接受」的例子如下:店主 / 收银员收取阁下购买某货品所付出的款项,但没有任何说话或书面回应。
就第二点而言,合约双方必须清楚明白「要约」及「接受」是针对相同的条款,即是承约方接受对方所提出之要约内的所有条款。例如:
你说:「我想买放在店铺橱窗内的数码相机」,而店员说:「我们刚卖掉最后一部以优惠价出售的相机。我们可替你取一部新的,但你需要付原价」。店员之回答并不表示他接受你的购货要约,他只是问你是否愿意以较高的价钱交易,这在法律上视为「反要约」(俗称「还价」)。此刻,你可以拒绝接受该「还价」而不进行交易。但如果你接受该「还价」,即表示你愿意付较高价钱。
当交易条件落实后,合约便会订立。法律没有规定在付款给卖方那一刻才算完成订立合约。举例:橱窗内某一产品暂时缺货,但你要求店员落订单。如店员愿意替你订货,即使你没有签任何文书或还未付钱,合约亦已经订立,而你需要于货到时付款。
「代价」指订立合约时各方所给予的利益,包括金钱、服务或货品。举例:买方付出的货款及卖方交付的货品都是「代价」。
如其中一方没有责任向对方付出代价,合约无法订立。以「契约」形式签订合约则属例外。如以这种形式订立合约,双方未必需要互相给予代价。
一旦同意交易的条款并订立合约,阁下便要承担法律责任或继续遵守合约条款,如欲悔约或违反任何条款,可被对方控告违约。
合约可否在双方没有作出明确同意下,自动加入了隐含条款?在甚么情况下才可加入隐含条款?
隐含条款是没有经口头说明或书面记载之条款,但有关条款将根据法律或合约双方过往之交易方式(如有)而被当作为协议 / 合约的一部分。
在阅读本题目的第II部分时,阁下会留意到一些法例条文可成为消费者合约内的隐含条款(例如《服务提供(隐含条款)条例》),即使合约双方未曾提出有关内容。隐含条款的其中一个例子是,买方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验货(即使有关合约在该条款上没有明文规定)。
英国枢密院有一案例说明,在甚么情况下可在书面合约内加入隐含条款,而香港终审法院在审理 Kensland Realty Ltd v Whale View Investment Ltd and Another一案时,也采纳该论点。如要加入隐含条款,必须符合以下的情况:
- 必须是合理及公正的(对合约双方公平);
- 对促进商业效益而言是有必要加入该隐含条款;
- 必须是很明显地需要有关条款,程度有如「简直不用说出来」;
- 必须能够清晰表达出来;
- 不可与合约内的其他明文条款有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