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例对消费品的品质及状况有何规定?《货品售卖条例》如何界定我为「消费者」?
《货品售卖条例》规定出售之货品必须:
衡量某货品的任何说明、货价及其他一切有关情况后,其品质必须达到一般人认为满意之水平。货物品质包括外观、最终制成品质、安全程度及耐用程度等。货品必须没有破损(包括轻微破损),除非卖方在交易前已告知买家(货品售卖条例 第16条)。
例如:你想买光碟机(CD机),并向卖方说明需要有播放DVD的功能,卖方便不可以出售一部不能播放DVD的光碟机给你(货品售卖条例 第16条)。
例如:店员告诉你出售的衬衣是百分百纯绵,最终出售的那件便不可混合人造纤维(货品售卖条例 第15条)。
如果你大量入货,而于交货前卖方给你货品样本过目,最终购入那批货必须与样本相符,卖方亦必须给你时间验收整批货(货品售卖条例 第17条)。
- 具可商售品质(即可销售 / 满意之品质)
- 适合相关用途,包括买方向卖方提及的任何特别用途
- 与包装上、产品介绍/标签、及卖方所述的说明相符
- 与样本相符
如卖方未能履行上述任何一项责任,便会违反合约。在此情况下,消费者可拒绝收货及要求退款(请参阅:接受或拒收货品)。
《货品售卖条例》第36条亦订明,买方有权获得合理的时间去验货。
《货品售卖条例》对「消费者」的定义
根据《货品售卖条例》第2A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士便是「消费者」:
- 并非在业务运作中(为做生意)订立合约,亦没有显示自己是如此行事;
- 交易的另一方是在业务运作中订立该合约;及
- 根据该合约转移 / 出售的货品属通常供应作私用或耗用的类别。
简单来说,如果阁下从一名商人或公司购买货品自用而并非作商业用途(例如转售给他人以赚取利润),阁下就是「消费者」,并受到上述条例所保障。
《货品售卖条例》对「货品」的定义
《货品售卖条例》第2(1)条说明「货品」为所有非土地实产 / 财产,但并不包括据法权产及金钱,而非土地实产不包括「房地产」(即土地、大厦及单位)。如阁下购买的物品是据法权产、金钱或房地产,上述条例并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