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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如我經營的業務不是每項收入都要徵稅,究竟哪些收入需要課稅,哪些收入不需要課稅?

總則

日常業務營運收入通常屬於營運收入,需要課稅。

 

出售固定 / 資本性質資產所得的收益屬資本性質收入,通常不需要課稅。

 

與業務有密切關係的收入亦要課稅,其中包括: 

  • 得自分租部分經營場所的租金收入;
  • 從貿易夥伴收取的佣金回饋;及
  • 因顧客取消生意合同而充公的訂金或收到的補償金。

 

一般情況下,因停業並轉讓有關業務給予他人繼續經營(或出售固定資產)而收取的款項屬資本性質收入,通常不需要課稅。但閣下仍須留意《稅務條例》所載有關處理存貨、機器設備和廠房的相關條文,並在有需要時徵詢執業律師或會計師的專業意見。

 

須繳納利得税的法團所分派的股息,通常不包括在股息收取人的應課稅利潤之中。

 

需要徵稅的收入 /  收款例子: 

  • 追回先前已獲扣稅的業務壞帳;
  • 得自政府或其他人士的非資本性質補助金及津貼;
  • 得自出租電腦、機器等設備的租金收入;
  • 因失去營業存貨而得到的保險賠償;及
  • 轉讓某些收入的收款權而獲得的款項。

 

此外,根據《税務條例》,若干款項被認定為被當作是因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營業收入,當中包括:

  • 因在香港上映或使用電影片膠卷或電視片膠卷、紀錄帶、錄音或有關的宣傳資料而獲得的款項;
  • 因在本港使用或獲授權使用任何專利、設計、商標、版權物料、秘密工序 / 方程式等而收取的款項;及
  • 因在本港以外地方使用或獲授權使用任何專利、設計、商標、版權物料、秘密工序、方程式等而收取的款項,且該款項在確定某人在利得税下的應評税利潤時可予扣減。

 

不能徵稅的收入 /  收款例子:

  • 出售固定 / 資本資產的款項;
  • 出售業務權益 / 商譽的款項;
  • 因提早解除業務租約而收取的賠償;
  • 法團所分派並已另外繳付利得稅的股息;
  • 已包括在其他應課利得稅的人士的應評稅利潤內的款項;及
  • 儲稅券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