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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除上述有關利得稅的可扣減項目外,是否還有其他稅務優惠?

12. 除上述有關利得稅的可扣減項目外,是否還有其他稅務優惠?

納稅人亦可享有下列「折舊免稅額」: 

a) 為若干行業興建工業建築物及構築物而支付資本開支的工業建築物免稅額: 

  • 初期免稅額:建造成本的20%。
  • 每年免稅額:建造成本的4%。
  • 在擁有權終止時,則獲給予「結餘免稅額」或徵收「結餘課稅」。
     

b) 為興建非工業建築物或構築物而支付資本開支的商業建築物免稅額: 

  • 每年免稅額:建造成本的4%。
  • 在擁有權終止時,則獲給予「結餘免稅額」或徵收「結餘課稅」。
     

c) 為產生應評税利潤而提供工業裝置及機械所招致資本開支的裝置及機械免稅額: 

  • 初期免稅額:資產成本的60%。
  • 每年免稅額:按資產的遞減價值計算。折舊率由稅務委員會規定,分別是10%、20%及30%。每年免稅額折舊率相同的資產,會列入同一「聚合組」內計算。
  • 如納稅人結束業務,而該業務並無人繼承,可獲給予「結餘免稅額」。如在任何年度,變賣一項或多項資產的收入,超過此等資產所屬「聚合組」的合計遞減價值,則須徵收「結餘課稅」。

 

13. 如我經營的業務沒有利潤,但帳目顯示有虧損,應怎樣評稅?

13. 如我經營的業務沒有利潤,但帳目顯示有虧損,應怎樣評稅?

閣下可把這一個年度的虧損轉到下一個年度,以抵銷將來的利潤。經營多於一種行業的法團,可將某一行業的虧損用以抵銷另一行業的利潤。

 

如閣下在出現虧損的課稅年度有其他收入(例如受僱薪俸收入),可以選擇以個人入息課稅的方式評稅,藉以用虧損來抵銷其他應課稅的收入。如作抵銷之後仍有餘額虧損,則可以在下一個年度再選擇個人入息課稅,將虧損餘額抵銷下一課稅年度的收入。

 

在攤分合夥人各自所承擔的損失時,應包括該人及其配偶提取的薪金,以及貸款給合夥業務或投入資本所收取的利息。這些款項一律當作合夥人所分得的利潤計算,而損失餘額須根據利潤分配比率攤分。

 

閣下不可用欺詐手段將業務帳目轉盈為虧,以逃避繳稅責任。《稅務條例》列有反逃稅條文以懲處逃稅的人士。

 

1. 在報稅表內的僱員薪酬和/或董事薪酬項目中應填報甚麼資料?

1. 在報稅表內的僱員薪酬和/或董事薪酬項目中應填報甚麼資料?

這裏所指的「僱員」,包括所有其薪酬已記入公司損益帳內的僱員,而不論該等僱員是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履行職務。作為僱主支付給海外僱員或在內地工作員工的薪酬也須包括在內。「僱員」也包括董事,但並不包括獨資業務東主或合夥人或他們的配偶。

 

有關薪酬指支付給僱員的所有薪金、花紅、工資、現金津貼等的總和,亦包括董事袍金。

 

附帶福利如宿舍開支、發還的交通開支、股份認購權、旅費、醫療開支等不必包括在內,除非該等款項已包括在公司損益表之「僱員薪酬」一項內,才須填報。

 

閣下須為僱員備存薪酬紀錄及保留該等紀錄至少達7年。

 

2. 以僱主身份就僱員強積金供款的扣稅額是否有上限?

2. 以僱主身份就僱員強積金供款的扣稅額是否有上限?

以僱主身份為僱員作出的強積金計劃定期 / 每月供款(無論是強制性或自願性)均可獲准扣稅,但有關扣稅額以所屬時期內僱員的報酬總額的15%為上限。

 

僱主在成立強積金計劃(見首次或特別整筆支付予強積金計劃供款的特別安排)、修改或結束認可職業退休計劃的支出通常可從利得稅中扣除。

 

僱主的首次或特別整筆支付予強積金計劃的供款,可從供款起計五年內平均分攤,按此從利得稅中扣除。

 

3. 我是一名自僱人士,在 2022/23 課稅年度內為強積金的強制性供款為18,000元。我亦聘用了我的太太協助打理公司業務,在同一課稅年度內為她於強積金計劃的供款為 10,000 元。我可否以太太的強積金供款而在利得稅上取得更多扣減?

3. 我是一名自僱人士,在 2022/23 課稅年度內為強積金的強制性供款為18,000元。我亦聘用了我的太太協助打理公司業務,在同一課稅年度內為她於強積金計劃的供款為 10,000 元。我可否以太太的強積金供款而在利得稅上取得更多扣減?

稅務條例》不容許獨資經營者(或合夥人)為其配偶在強積金計劃的供款作出扣除,因此在計算業務的應評稅利潤時,閣下只可扣除自己作為自僱人士的強制性供款18,000元。

 

5. 僱主偶爾會接到根據《稅務條例》第 76 (1) 條所發出的追收稅款通知書,被要求扣除有關僱員的薪酬以作繳稅之用。僱主是否應優先履行追收稅款通知書列明的責任,還是先執行《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的扣除入息及供款責任?

5. 僱主偶爾會接到根據《稅務條例》第 76 (1) 條所發出的追收稅款通知書,被要求扣除有關僱員的薪酬以作繳稅之用。僱主是否應優先履行追收稅款通知書列明的責任,還是先執行《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的扣除入息及供款責任?

在沒有相反案例的情況下,稅務局會同意僱主 首先向已註冊的強積金計劃作強制性供款,然後才扣取僱員薪酬作為繳付該僱員的稅款之用。 強制性供款是指僱主依照《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香港法例第485章第7A(1)(b)和第7A(2)(b)條的法定責任而作出的供款,但並不包括其他例如根據該條文第11條僱員經僱主作出的自願性供款。

 

如需為追收稅款通知書作任何查詢,請致電列印在通知書上的電話號碼。

 

1. 我是一間公司的獨資經營者及另外兩間公司的合夥人,並須繳交利得稅。我可否獲得基本免稅額及其他免稅額(例如子女、單親、供養父母 / 祖父母 / 兄弟姊妹免稅額等)和居所貸款利息等扣減?

1. 我是一間公司的獨資經營者及另外兩間公司的合夥人,並須繳交利得稅。我可否獲得基本免稅額及其他免稅額(例如子女、單親、供養父母 / 祖父母 / 兄弟姊妹免稅額等)和居所貸款利息等扣減?

經營業務以賺取利潤的東主 / 合夥人均須按「利得稅」的兩級稅率納稅(自2018/2019課稅年度起,首2,000,000元的應評税利潤稅率為7.5%,而超過2,000,000元的應評税利潤稅率為15%)。但閣下如符合申請資格,可透過選擇個人入息課稅以申索下列扣除項目,並按「薪俸稅」的累進稅率計算應繳稅款: 

 

  1. 為賺取租金收入而貸款所須支付的利息(可扣除額不得超過該出租物業的應評稅淨值);
  2. 認可慈善捐款;
  3. 長者住宿照顧開支(自1998/99課稅年度起);
  4. 居所貸款利息(自1998/99課稅年度起);
  5. 在有關課稅年度內生意上的虧損;
  6. 按個人入息課稅方法評稅下承接以前各年度的虧損;及
  7. 個人免稅額(包括但不限於基本免稅額、子女免稅額、供養父母免稅額等)。

 

如閣下屬已婚人士,而配偶也有應評稅入息,則夫婦兩人必須同時填寫報稅表第 6 部以申請「個人入息課稅」,從而取得上述之免稅額及扣除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