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獨資經營業務與合夥業務的報稅規定是否有分別?
上述兩種業務的報稅規定基本上相同,只是所填寫的報稅表不同而已:
- 如屬獨資經營業務 ,有關東主須在個人報稅表(B.I.R. 60)第5部分申報利潤 / 虧損。
- 合夥業務則須由首合夥人填寫並簽署利得税報税表─法團以外人士(B.I.R.52)。
如業務於會計年度內由獨資轉為合夥經營,或由合夥轉為獨資經營,都須以合夥業務的名義使用利得税報税表─法團以外人士(B.I.R.52)申報該年度全年的利潤 / 虧損。
上述兩種業務的報稅規定基本上相同,只是所填寫的報稅表不同而已:
如業務於會計年度內由獨資轉為合夥經營,或由合夥轉為獨資經營,都須以合夥業務的名義使用利得税報税表─法團以外人士(B.I.R.52)申報該年度全年的利潤 / 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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