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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我經營的獨資業務的總入息在本年度少於2,000,000元,我是否需要保存這個年度的業務紀錄?這些紀錄又應保存多久?

自2023年4月1日起,無論以紙本還是電子形式提交利得稅報稅表,總收入不超過2,000,000元的小型法團和業務不再獲豁免提交佐證文件(包括財務報表和利得税計算表)。

 

根據《稅務條例第51C條,在香港經營業務的人士必須就其收入及開支,以及在該業務方面的資產與負債,保存足夠的紀錄(英文或中文),以便確定其應評稅利潤。而業務交易紀錄須由交易完成日期起計保存最少7年。

 

納稅人如不依法存業務紀錄,可被罰款最高100,000元,而稅務局亦可能會對有關業務作出估計性的評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