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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如果不是所有開支都可以在應評稅利潤中扣減,哪些開支才可以被扣減?

總則

在該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內,為賺取應評稅利潤而付出的各項日常營運開支通常可予扣減,例如: 

  • 經營場所 / 僱員宿舍的租金支出;
  • 經營場所的電費、水費及電話費;
  • 僱員的薪金、工資、津貼、花紅;
  • 僱主為僱員就強積金計劃或其他認可職業退休計劃支出的強制性及自願性供款,但有關供款不可超過每名員工在相關期內薪酬總額的 15%;
  • 獨資經營人士或合夥人身份的自僱人士的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目前可扣減金額上限為每人每年18,000元;
  • 終止聘用僱員時而支付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 因經營業務而借貸的利息支出,例如將貸款用作購入存貨(但須符合《稅務條例第16(2)條的規定);
  • 業務的呆壞帳(即包括在營業額中但無法從客戶處取回的款項);
  • 用以產生利潤的物品、場所、機械設備及工業裝置的維修開支;
  • 用以產生利潤的工具和器具的更換開支(不能就相同的項目享有折舊免稅額);
  • 購買專利權或任何專有技術的權利,或用於產生應課稅利潤的特定知識財產權的支出(但相關專利權或任何專有技術的權利不得從相聯或相關人士購買);
  • 研究和開發費用(包括市場、工商或管理事務研究),與設計有關的支出及工業教育的支出,但須符合若干規則。自2018/19課税年度起,就符合資格的本地某些研發開支,首2,000,000元可獲300%税務扣減,超出2,000,000元的款項亦可獲200%扣減;及
  • 認可慈善捐款,但金額須為100元或以上才可獲扣稅,而扣減上限為應評稅利潤的35%。

 

此外,亦有其他稅務優惠可作為扣除項目,當中包括但不限於: 

  • 用於香港業務上的商標、設計或專利權的註冊費用;
  • 購置環保設施的資本開支;
  • 工業敎育方面的支出(但須符合若干規則);
  • 如屬「訂明的固定資產」,便可在購入資產之年享有100%的折舊免稅額,這些資產包括:直接用於製造程序的特別機械或工業裝置、電腦硬件(但不包括機械或工業裝置需要的部分)以及電腦軟件及電腦系統(但不包括租賃資產或以租購協議方式購買的資產);
  • 翻新或翻修用作產生應課稅收入的樓宇的資本性開支,可分別在連續五個課稅年度中平均扣除;
  • 工業建築物免稅額;及
  • 商業建築物重建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