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哪些支出不能在應評稅利潤中扣減?
下列是部分不能扣減的支出:
- 資本虧損;
- 獨資經營者或合夥人提取的款項;
- 上述人士撤回的資本款項;
- 資本性質開支(例如購買固定資產);
- 改進任何經營塲所、機械和工業設備的開支;
- 如租用塲所並非用作生產利潤,則付出的租金及水電開支均不能扣減;
- 如某項損失將可或經已根據保險計劃或彌償合約而得回補償,則該損失不應再獲扣減;
- 任何根據《稅務條例》而繳付的稅款都不能扣減 (就僱員薪酬所繳付的薪俸稅可予扣減);
- 凡支付予 獨資業務人士及其配偶或合夥人士及其配偶的薪酬、資本利息或貸款利息均不能扣減;
- 家庭及私人開支,包括:
為獨資經營人士 / 合夥人及其配偶所支付的醫療費用、保險費及慶祝生辰開支等,和往返居所與業務地點的車船費用; - 在送貨物給顧客時違反法例,需要支付的交通罰款(這是違反法例的罰款而不是為產生利潤而支付的開支);
- 任何並非為產生應評稅利潤而支付的開支;
- 獨資業務人士或合夥人士及他們的配偶之強積金計劃供款(強制性供款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