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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除上述有關利得稅的可扣減項目外,是否還有其他稅務優惠?

納稅人亦可享有下列「折舊免稅額」: 

a) 為若干行業興建工業建築物及構築物而支付資本開支的工業建築物免稅額: 

  • 初期免稅額:建造成本的20%。
  • 每年免稅額:建造成本的4%。
  • 在擁有權終止時,則獲給予「結餘免稅額」或徵收「結餘課稅」。
     

b) 為興建非工業建築物或構築物而支付資本開支的商業建築物免稅額: 

  • 每年免稅額:建造成本的4%。
  • 在擁有權終止時,則獲給予「結餘免稅額」或徵收「結餘課稅」。
     

c) 為產生應評税利潤而提供工業裝置及機械所招致資本開支的裝置及機械免稅額: 

  • 初期免稅額:資產成本的60%。
  • 每年免稅額:按資產的遞減價值計算。折舊率由稅務委員會規定,分別是10%、20%及30%。每年免稅額折舊率相同的資產,會列入同一「聚合組」內計算。
  • 如納稅人結束業務,而該業務並無人繼承,可獲給予「結餘免稅額」。如在任何年度,變賣一項或多項資產的收入,超過此等資產所屬「聚合組」的合計遞減價值,則須徵收「結餘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