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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我是一名自僱人士,在課稅年度內為強積金的強制性供款為17,500元。我亦聘用了我的太太協助打理公司業務,在同一課稅年度內為她於強積金計劃的供款為 10,000 元。我可否以太太的強積金供款而在利得稅上取得更多扣減?

由於《稅務條例》不容許獨資經營者(或合夥人),為他們的配偶在強積金計劃的供款作出扣除。因此在計算業務的應評稅利潤時,閣下只可扣除自己作為自僱人士的強制性供款 17,5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