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僱主偶爾會接到根據《稅務條例》第 76 (1) 條所發出的追收稅款通知書,被要求扣除有關僱員的薪酬以作繳稅之用。僱主是否應優先履行追收稅款通知書列明的責任,還是先執行《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的扣除入息及供款責任?
在沒有相反案例的情況下,稅務局會同意僱主 首先向已註冊的強積金計劃作強制性供款,然後才扣取僱員薪酬作為繳付該僱員的稅款之用。 強制性供款是指僱主依照《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香港法例第485章)第7A(1)(b)和第7A(2)(b)條的法定責任而作出的供款,但並不包括其他例如根據該條文第11條僱員經僱主作出的自願性供款。
如需為追收稅款通知書作任何查詢,請致電列印在通知書上的電話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