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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是一間公司的獨資經營者及另外兩間公司的合夥人,並須繳交利得稅。我可否獲得基本免稅額及其他免稅額(例如子女、單親、供養父母 / 祖父母 / 兄弟姊妹免稅額等)和居所貸款利息等扣減?

經營業務以賺取利潤的東主 / 合夥人均須按「利得稅」的標準稅率納稅(2014/2015 課稅年度開始為 15%)。但如果閣下符合申請資格,便可透過選擇 個人入息課稅以申索下列扣除項目,並按「薪俸稅」的累進稅率計算應繳稅款:

 

  1. 為賺取租金收入而貸款所須支付的利息(可扣除額不得超過該出租物業的應評稅淨值);
  2. 認可慈善捐款;
  3. 長者住宿照顧開支(由 1998 / 99 課稅年度起);
  4. 居所貸款利息(由 1998 / 99 課稅年度起);
  5. 在有關課稅年度內生意上的虧損;
  6. 按個人入息課稅方法評稅下承接以前各年度的虧損;及
  7. 個人免稅額(包括但不限於基本免稅額、子女免稅額、供養父母免稅額等)。

如閣下屬已婚人士,而配偶也有應評稅入息,則夫婦兩人必須同時填寫報稅表第 6 部以申請「個人入息課稅」,從而取得上述之免稅額及扣除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