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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物业拥有权之形式有几多种类?「全权拥有」、「联权共有」、「分权共有」有何分别?

在香港拥有物业的方式包括全权拥有及共同拥有。如果阁下想与其他人一同购入物业,便应向律师查询更多有关共同拥有业权的资料。

 

a. 全权拥有

 

「全权拥有」指某物业的业权只由一个人拥有,即该业主是物业的唯一拥有人。

 

b. 共同拥有

 

如果一对夫妇或同居伴侣购入物业作自住用途,他们通常有意共同拥有该物业,而最普遍的业权种类是「联权共有」及「分权共有」。

 

i. 联权共有(俗称「长命契」)

以此方式购入物业的所有联权共有人,均被整体视为同一拥有人。当其中一人身故,此人的物业权益将自动转移至其他在生的联权共有人 。

 

ii. 分权共有

以此方式购入物业的所有分权共有人,他们的权益一般以各人所付的楼价比例分配。举例,如果两人以此方式购入物业,付出25%楼价的一方便拥有该物业业权的四分之一,而另一位付出75%楼价的便会拥有业权的四分之三。如其中一人身故,他 / 她的物业权益便成为其遗产的一部分,并按其遗嘱内容去作出分配。如死者没有立遗嘱,则按照无遗嘱继承法律而去作出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