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强制性公积金 (MPF) 计划之供款将如何在评税时扣除?
由2000年12月1日起,除了在《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简称《强积金条例》)下获得豁免的人士外,全职及兼职雇员,以及自雇人士 (包括独资业务东主及合伙业务的合伙人),都必须参加强积金计划。
根据《税务条例》 第26G条及附表3B,强积金计划的强制性供款在评税上属准许扣除项目。缴纳薪俸税的雇员和缴纳利得税的自雇人士,在每一个课税年度之应评税入息 / 利润中扣除强制性供款。
有关最新的扣除额及例子说明,请按此查阅。
由2000年12月1日起,除了在《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简称《强积金条例》)下获得豁免的人士外,全职及兼职雇员,以及自雇人士 (包括独资业务东主及合伙业务的合伙人),都必须参加强积金计划。
根据《税务条例》 第26G条及附表3B,强积金计划的强制性供款在评税上属准许扣除项目。缴纳薪俸税的雇员和缴纳利得税的自雇人士,在每一个课税年度之应评税入息 / 利润中扣除强制性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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