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什么是个人进修开支?如果我为工作而进修,可否在计算薪俸税应课税入息时申请扣减学费?
根据《税务条例》第12(1)及12(6)条,个人进修开支是指纳税人为取得或维持受雇工作所需资格,而修读指定机构(或教育提供者)举办之订明教育课程所付出的费用(包括学费及考试费),或者是支付由指定教育提供者举办的考试所须的考试费。自2017/18课税年度起,每年之扣减额不可超过100,000元。
自修不属于订明教育课程,因此纳税人为了自修而购买书籍的费用不可以扣减。但个人进修开支可扣减的范围,已扩大至为取得专业资格而支付的考试费,而毋须修读订明教育课程,有关专业资格的例子包括注册会计师、测量师或建筑师等。
纳税人不可申请扣减已经或将会获雇主、政府(如持续进修基金)或任何其他人士 / 机构发还的费用,除非相关费用须课税。
什么是「订明教育课程」?
「订明教育课程」指纳税人为获得或保持在现职工作或将来投身的其他职业所需的资格,而修读的教育课程(《税务条例》第12(6)条),并且是:
- 由教育提供者提供的教育课程;或
- 由行业协会、专业协会或业务协会提供的训练或发展课程(例如香港银行公会、香港管理专业协会、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机械工程师学会、香港专业保险经纪协会、优质旅游服务协会等等);或
- 由《税务条例》附表13指明的机构所审定或认可的训练或发展课程。
换言之,修读的课程必须与纳税人现在或未来的受雇工作有关。
以下是一些可获税务宽免的例子:
- 行政人员修读的管理课程;
- 秘书或文员修读的商业或计算机课程;
- 技术人员修读的职业训练课程;
- 会计师或律师参与的专业进修研讨会。
订明教育课程必须由该纳税人修读,若该纳税人没参与任何课堂,相关费用不可扣减。
由教育提供者提供的教育课程
教育提供者一般包括:
- 任何在香港或海外的大学、大学学院或工业学院;
- 任何在香港的工业学院、工业训练中心、职业训练中心或技能训练中心;
- 任何官立学校,或根据《教育条例》注册或获豁免而毋须注册的其他学校;
- 任何获税务局局长批准的机构;
支付给私人补习老师的费用不获扣减,因为有关补习并非由指明的教育提供者提供,该费用亦与订明教育课程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