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应课薪俸税入息之可扣减项目 1. 我在 2015 年 3 月 1 日辞职而没有预先通知雇主,所以须支付等同一个月薪金的离职代通知金。雇主把本应支付给我的 2月份薪金与该笔代通知金对销。我在 2014/15 课税年度内,应按 10 个月的薪金还是 11 个月的薪金来计算薪俸税? 2. 强制性公积金 (MPF) 计划之供款将如何在评税时扣除? 3. 我是一名受薪的公司董事,可否在计算应课税入息时扣除强积金计划的供款? 4. 若果我不是参加强积金计划,而参加了其他认可的职业退休计划,可否在计算薪俸税应课税入息时申请扣除? 5. 什么是个人进修开支?如果我为工作而进修,可否在计算薪俸税应课税入息时申请扣除学费? 6. 我没有报读《税务条例》提到之订明教育课程,但我有参加专业团体(如香港会计师公会)为成员主办的考试。我所支付的考试费可否在评税时获得扣除? 7. 谁人合资格申请扣除长者住宿照顾开支?最高扣除额是多少? 8. 居所贷款利息之最高扣除额是多少? 9. 为购买泊车位而支付的按揭利息可否在评税时获得扣除? 10. 假如我拥有两所住宅,而两者均作为居住地方,在评税时我可否就该两所住宅缴付的贷款利息获得扣除? 书籍遍历链接: D. Deductions relating to income chargeable to Salaries Tax ‹ 上一页 返回首页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