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谁人合资格申请扣减长者住宿照顾开支?最高扣减额是多少?
《税务条例》第26D条订明,任何人士可就自己的或其配偶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并由该人士或其配偶所缴付予安老院的长者住宿照顾开支申请扣减。该项开支可在该人士的薪俸税或个人入息课税计算中扣减。按标准税率缴税的人士同样可申索此项扣减。阁下可在个人报税表第11.4部申请扣减长者住宿照顾开支。
获得扣减长者住宿照顾开支的纳税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该名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必须是纳税人或其配偶的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
- 该名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在有关课税年度的任何时间内必须已年满60岁﹔或者虽未满60岁,但有资格根据政府伤残津贴计划申请津贴。
- 该名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是在有关课税年度内在安老院接受住宿照顾。
- 该项开支必须支付予安老院或任何代表该安老院行事的人士。
- 该项开支必须由纳税人或其配偶在有关课税年度内支付(扣除由任何人士或机构付还的数额)。换言之,丈夫可申索扣除其妻子所缴付的款项,反之亦然。
- 有关安老院必须在香港境内,并持有根据《安老院条例》或《残疾人士院舍条例》发出的牌照或豁免证明书﹔又或符合《私营医疗机构条例》(第633章)的定义,且根据当中第128条获豁免发牌的表列护养院。
- 在同一课税年度内,就每名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作出的扣减,只可给予一名申请人。凡有超过一名有权申请扣减的纳税人就一名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住宿照顾开支付出款项,该等纳税人须就谁人可申请扣减住宿照顾开支达成协议。简言之,付款人之间不允许进行分配。如不能达成协议,则无人能获得该项扣减。
「父母」一词是指:
- 纳税人或其配偶的亲生父母;
- 依法领养纳税人或其配偶的养父母;
- 纳税人或其配偶的继父母;或
- 已故配偶的父母。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词是指:
- 纳税人或其配偶的亲生祖父母或亲生外祖父母;
- 纳税人或其配偶的养祖父母或养外祖父母;
- 纳税人或其配偶的继祖父母或继外祖父母;或
- 已故配偶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可容许的扣减额
可扣减额是在有关课税年度内实际已缴付予安老院的住宿照顾开支,而在2018/19及其后的课税年度内,就每名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而容许的最高扣减额是100,000元 。
可获扣除的款额只包括为于安老院居住的人士提供照顾的费用,支付予医生或医院的医药费不可扣除。
就同一名受养人而言,阁下可申请扣除供养父母免税额(或供养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税额)或长者住宿照顾开支,但两者不可兼得。然而,如果同一名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符合伤残受养人免税额中的定义,阁下仍可申请该免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