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C. 反對及上訴

發展項目

 

在公佈期內,任何人如認為他/她將會受有關發展項目所影響,可向市區重建局提交書面陳述書,反對該項目。

 

市區重建局須於公佈期屆滿後3個月內,將有關發展項目、市區重建局對該等反對書所作的評議、任何沒有撤回的反對書、及影響評估等,呈交發展局局長考慮。

 

發展局局長將考慮有關發展項目及沒有撤回的反對書,並決定:(1)不修訂發展項目,授權市區重建局着手進行該發展項目;(2)因應反對而修訂該發展項目;或(3)拒絕授權進行該發展項目。

 

如發展局局長授權市區重建局着手進行有關發展項目,他/她須下令市區重建局於憲報刊登項目已獲授權的公告,並在公告內簡介有關項目的一般性質及其影響,以及刊登劃定項目土地界線的圖則。

 

如發展局局長因應反對而修訂某發展項目,他/她須下令市區重建局於憲報刊登關於該項修訂的公告。如發展局局長覺得該項修訂會影響任何並非屬於反對者的土地,發展局局長須向該土地的擁有人送達關於該項修訂的書面通知、廣告或其他適宜及切實可行的方式,向該擁有人發出通知,將該項修訂告知土地擁有人。

 

其他土地擁有人如欲反對發展局局長的修訂—

 

  1. 如該擁有人屬於原有發展項目所包含的擁有人,他須於在發展局局長送達或發出通知後的14天內,將一份提出該項反對的陳述書送交發展局局長。
  2. 如該擁有人屬於原有發展項目所包含的擁有人,而其土地在項目修訂後受到影響,他/她須於在發展局局長送達或發出通知後的2個月內,將一份提出該項反對的陳述書,送交發展局局長。

如發展局局長拒絕授權進行發展項目,他/她須下令市區重建局於憲報刋登公布,宣布撤回該項目。市區重建局須以書面通知、廣告或其他適宜及切實可行的方式,告知該擁有人有關決定。

 

因發展局局長的決定而感到受屈的反對人,可向獨立的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上訴委員會可確認、推翻或更改發展局局長的決定。

 

發展計劃

 

當市區重建局在政府憲報刊登個別發展計劃的公告後,市民可向城市規劃委員會提出反對,城市規劃委員會根據《城市規劃條例》,就這些反對予以考慮。

 

詳情請參閱城市規劃委員會指引編號29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