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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誰進行重建?

以大型物業重建來說,以下機構通常是收購土地重建的一方:

 

  • 市區重建局
  • 地產發展商

如市區重建局或地產發展商有意重建一個地區,首先會考慮以私人協議方式向現有的業主收購土地。如未能收購土地的全部權益,市區重建局或地產商可能會通過收地或強制售賣的方式,收購其餘土地。

 

市區重建局會根據《市區重建局條例》(香港法例第563章)和《收回土地條例》(香港法例第124章)收回土地。

 

地產發展商可根據《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香港法例第545章),申請強制售賣令,以取得土地的所有權益,進行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