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I. 收回土地 當發展項目或發展計劃展開,市區重建局需要收回土地進行重建。 市區重建局首先會考慮通過私人談判,收購重建區的物業。市區重建局如因任何理由,例如業權問題、遺產繼承手續未辦妥或業主失蹤等,未能以私人協議方式收購土地,就會要求政府根據《收回土地條例》(香港法例第124章),收回土地。 A. 申請收回土地 B. 批准收回土地的通知 C. 擁有權歸還政府 D. 補償 E. 轉介土地審裁處及支付自置居所津貼的上訴機制 Book traversal links for Land resumption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