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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其他政府法律部門

1. 除上述的部門外,還有哪些政府法律部門與香港市民之日常生活及工作有密切關係?

以下是部分與市民日常生活有密切關係之政府法律部門:

 

土地註冊處

 

土地註冊處的主要職責如下:

 

  • 根據《土地註冊條例》(香港法例第128章)及其附屬規例為與土地有關的文件辦理註冊;
  • 備存載有最新資料的土地登記冊和有關的土地紀錄,以便執行土地註冊制度,並提供設施供市民查閱土地登記冊及其他土地紀錄,及供應有關紀錄的副本;以及
  •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為業主立案法團辦理註冊手續。

 

公司註冊處

 

公司註冊處的主要職責如下:

 

  • 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為法團 / 公司辦理成立及註冊手續和為海外公司辦理註冊手續;
  • 辦理由公司註冊處執行的多條條例所規定的文件登記工作,這些條例包括《公司條例》(第622章)、《有限責任合夥條例》(第37章)、《受託人條例》(第29章)以及其他多條法團條例;
  • 提供設施,讓公眾人士查閱公司註冊處各類法定登記冊、微縮影片或電腦紀錄所保存的資料;以及
  • 實施和執行《公司條例》的條文及有關法例,尤其是關於不恰當地將法定申報表送交存檔及將公司除名等規管罪行。

 

破產管理署

 

(閣下亦可選擇破產及清盤之題目以取得更多破產管理署的資料)

 

破產管理署的主要職責如下:

 

  • 法院及債權人可委任破產管理署管理財產,包括將資產變現、裁決申索和分發攤還債款時,破產管理署會按需要提供內部破產管理服務。此外,破產管理署亦為市民提供服務,在無其他人士可擔任受託人或清盤人的情況下,可出任受託人或清盤人;
  • 管理委託富經驗的私營機構清盤從業員處理清盤案的計劃,並監察這些清盤從業員的工作操守,確保他們有效執行其法定職責;
  • 調查破產人、無力償債公司的董事及高級人員的情況,並因應與破產清盤有關的罪行進行檢控,以及在認為公司董事行為不當或不適宜參與任何公司事務時,提出申請以撤消他們的董事資格;以及
  • 執行《破產條例》(第6章)和《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關於清盤的條文,並檢討破產清盤法例和在有需要時提出修改。

 

知識產權署

 

知識產權署的主要職責如下:

 

  • 就知識產權的政策和法例向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提供意見;
  • 就知識產權事宜向各政府決策局和部門提供民事法律意見;
  • 執行《商標條例》(第43章)、《專利條例》(第514章)及《註冊外觀設計條例》(第522章),以便管理有關商標、專利及外觀設計的註冊和保障事宜,並根據上述條例的規定進行聆訊;
  • 提供設施讓公眾查閱載於商標註冊紀錄冊、專利註冊紀錄冊及外觀設計註冊紀錄冊的資料;
  • 為版權審裁處提供行政支援;
  • 參與涉及知識產權的國際條約的談判和履行;
  • 向公眾灌輸知識產權的知識,以推廣保護知識產權;以及
  • 設有商標註冊處、專利註冊處、外觀設計註冊處和版權特許機構註冊處。

 

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

 

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隸屬地政總署,負責:

 

  • 主要向地政總署轄下地政處和其他政府部門,包括政府產業署及民政事務總署,就土地事宜和相關條例提供法律意見;
  • 草擬所有批地和土地徵用文件;
  • 在年期屆滿的不可續期政府租契重批後將個別單位轉讓予業主;
  • 辦理地租和土地補價的分攤工作,並追繳地租(但不包括《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第515章)所指的新地租);以及
  • 執行地政總署出售未完成發展項目單位的同意方案,包括批核內載物業管理人及業權共有人的權利和責任的大廈公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