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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誰人合資格擔任陪審員?

任何具備下列條件的香港居民,均有資格出任陪審員:

 

  • 年滿21歲但未滿65歲;
  • 精神健全而並無任何使其不能出任陪審員的傷殘情況(如聽覺或視覺的損傷等);
  • 品格良好;及
  • 熟悉聆訊時所採用的語言─ 即中文或英文(視乎個別情況而定)。

由於陪審員並非法律專才,所以主審法官須就法律論點給予陪審團清晰的指引。於某些特定行業工作之人士如律師或大律師可豁免出任陪審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