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怎樣能成為大律師?
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香港法例第159章)第27(1)條, 符合下列資格之人士可在香港申請成為大律師:
i) 是本港法學專業證書 / 法律學深造證書之持有人;或
ii) 於香港執業的律師;或
iii) 於外地執業的律師。
申請人必須取得香港或其他海外普通法法律學士學位或法律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之人士,或通過Common Professional Examination of England and Wales (CPE) 之考試才可修讀法學專業證書 / 法律學深造證書課程。
如申請人屬本港執業律師,他們須於申請日前(或在申請日之前不超過12個月)經已擁有至少3年之認可執業律師資格,而於上述3年期間內,他們亦須在本港執行律師工作或根據《律政人員條例》(香港法例第87章)受聘於政府為律政人員。
如申請人屬外地執業律師,他們需要:
i) 於當地之司法管轄地區內持有有效的法律專業人員證書;
ii) 於當地之司法管轄地區執業至少3年;
iii) 有良好之執業紀錄;及
iv) 通過本地之大律師資格考試。
除上述的要求外,申請人取得大律師資格前必須完成6個月的實習大律師實習期(“pupillage”);如要正式執業,他們還須再實習6個月(在該段實習期內,他們可在限定範圍內以大律師身分執業)。
大律師如執業不少於10年,且表現出色和成就獲得公認,便可申請成為資深大律師。資深大律師通常處理一些較為複雜的案件。
欲知更多有關大律師之認可資格要求,請瀏覽大律師公會之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