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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甚麼案件會由上述之主要法院審理?

裁判法院

 

裁判官可審理多種刑事可公訴罪行及簡易程序罪行。裁判官的判罰權力通常以判處監禁兩年或罰款100,000元為限,但對於某些罪行有更大的判罰權力。裁判法院內亦有特委裁判官專門處理慣常性質的案件如小販擺賣或輕微交通違例案件等。

 

區域法院

 

區域法院之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審判權是受到限制的。刑事審判權方面,除某些極嚴重的罪行如謀殺、誤殺和強姦外,一般刑事案件均可由區域法院審理。區域法院可以判處的監禁刑期最長為七年。

 

民事審判權方面,區域法院只可審理所涉款項多於75,000元但不超過3,000,000元的申索。除一般民事案審判權外,區域法院對以下各者也具有專有審判權:根據《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282章)提出的申索、根據《稅務條例》(香港法例第112章)追討稅款的申索,以及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香港法例第7章)為追討欠租而提出的扣押財物程序。

 

至於婚姻訴訟及領養申請,亦必須在區域法院展開(負責處理這類案件的法庭稱為家事法庭)。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設有上訴法庭和原訟法庭:

 

i) 上訴法庭

 

上訴法庭負責審理來自高院原訟法庭和區域法院的所有民事和刑事上訴案件,亦會聆訊來自土地審裁處和其他級別較低的司法機構的上訴案件。

 

ii) 原訟法庭

 

原訟法庭可審理任何刑事和民事案件,也可審理來自裁判法院、勞資審裁處、小額錢債審裁處及淫褻物品審裁處的上訴案件。

 

終審法院

 

《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明確承諾於1997年7月1日在香港設立終審法院,取代在倫敦的樞密院司法委員會,作為本港的最終上訴法院。終審法院具有《香港終審法院條例》(香港法例第484章)賦予的審判權,以審理來自高等法院的民事和刑事上訴案件。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規定,上訴須由終審法院審判庭聆訊和裁決,而終審法院審判庭須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及3名常任法官以及一名非常任香港法官或一名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之法官所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