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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除基本法、普通法和衡平法外,香港法律制度還包含那些法律?

成文法 / 條文法亦是香港法律中之主要部分。成文法 / 條文法是經香港立法會之立法程序通過而訂立的書面法例條文,並刊載於《香港法例》中(如欲查看法例之內容,請瀏覽由律政司主理之「電子版香港法例」)。此外,香港亦有部分法例是根據獲轉授的權力而訂立的,稱為附屬法例。例如,某條例可轉授權力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即行政長官經諮詢行政會議的意見),就條例實施的細節訂立規例。

 

另一方面,香港有部分法例並非於本地訂立,例如:

 

中國習慣法

 

部分中國習慣法適用於香港。舉例來說,根據《新界條例》(第97章第13條,法庭可以認可並執行與新界土地有關的中國習俗或傳統權益。

 

國際法

 

現時已有超過200項國際條約和協議適用於香港,條約在立法施行之前,不算是香港本地法律的一部分,但仍可影響普通法的發展。舉例來說,法庭可引用某國際條約,以助解釋本地法例。發展迅速的國際慣例法的規定,也可納入普通法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