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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普通法和衡平法如何於香港法律制度下運作?

普通法最獨特的地方,在於法官判案時所依據的司法判例原則。案例可以引自所有普通法適用地區,而並不局限於某一個司法管轄區的判決。《基本法》第八十四條訂明,香港特區法院可參考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此外,香港特區終審法院和司法機構有權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與審判案件。

 

普通法與衡平法之最大分別,在於前者提供之補救 /補償方式(remedies)源自一般人應有的權利,而後者提供之補救 / 補償方式源自酌情權。如法庭衡量當事人的行為後,認為他 / 她不應該或不值得取得衡平法的補救 / 補償方式,法庭便不會頒報此裁決。常見之衡平法補救方式包括禁制令(法庭命令某人 / 團體停止進行某種活動)或強制履行(法庭命令合約中某一方繼續履行他 / 她於合約中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