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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律師(又稱事務律師)與大律師之主要分別是甚麼?

香港的法律專業分為大律師和律師兩分支,執業範圍有清楚的劃分。
 

律師的出庭發言權是受到限制的(例如不能代表當事人於高等法院的審訊中盤問證人或於終審法院的聆訊中發言;當律師會完成擬定基本規則後,律師將可在高等法院享有發言權,可以進行審訊 )。
 

在訴訟方面,律師可以 (i) 代表當事人出庭應訊,或 (ii) 提取當事人的指示而再委託大律師出庭應訊(如案件在高等法院或終審法院審理此乃必須之法律程序)。除處理訴訟外,律師亦會處理一般法律文件如草擬合約、準備樓宇買賣協議或遺囑等文件,律師亦可為顧客擔任法律顧問。
 

大律師在所有法院(包括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均享有出庭發言權。大律師專門從事訴訟工作及代表當事人出庭發言,但亦會代顧客草擬法律文件或提供專業法律意見。
 

執業大律師不能同時成為執業律師。
 

雖然大部分法律專業人士都是私人執業,但也有部分法律專業人士在政府法律部門工作,或受聘於商業機構為法律顧問,或在香港大專院校從事教學及研究工作。
 

香港大律師公會執行委員會每年改選一次,負責監察大律師的事務。香港律師會負責管理律師事務,經選舉產生的理事會有廣泛責任去維持律師的專業水平及職業操守。本港亦有部分律師獲認許以公證人身分執業。 香港國際公證人協會是公證人的管理組織,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主管委任香港公證人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