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香港法院之判決可否於外國執行?
民事案件:
香港高等法院或以上級別法院的判決和裁決,可在大部分普通法適用地區或通過國際協議和安排在某些國家予以執行。根據交互執行判決協定,香港會執行部分海外國家之高級法院作出的判決,而有關海外國家亦同樣會執行香港法院的判決。
刑事案件:
引渡協議規定,在締約一方的司法管轄區內被控觸犯嚴重刑事罪行或已被判罪名成立的人,倘若在締約另一方的領土內被發現,該締約另一方須將有關人等移交。此外,香港法院可應某外國法院的要求,在香港取得證據以供該外國法院的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之用。香港法院同樣可向海外法院發出請求書,要求取得證據。
香港特區法院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而中國內地法院的判決對香港特區法院沒有約束力;因此,香港特區法院的判決對內地法院亦沒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