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何謂調解?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在2009年4月2日開始實施,當中引入自願性質的調解制度,作為解決糾紛的程序,目的是鼓勵及促成和解,達致更高的成本效益。
法庭現在可以暫緩法律程序,讓各方尋找另類排解程序 (ADR)。而調解就是法庭建議的另類排解程序。
調解並非強制程序,但當其中一方不參與調解而無合理解釋,法庭可以向其發出不利的訟費令。
調解是一個具彈性的程序,會保密進行,由一名中立人士(調解員)協助各方,就面對的糾紛或分歧,進行協商,達致協議。是否和解及和解的條件,最終決定權在於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