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我參加了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我在離職時從該計劃中收取或被認定已收取的款項(累算權益)會如何被評稅?
評稅情況將視乎個別情況而定。一般來說,強積金計劃的累算權益按下列情況評稅:
有關部分 | 取出的原因 | 是否要課稅? |
僱員強制性供款 | 任何情況下離職 | 例必完全免稅 |
僱員自願供款 | 任何情況下離職 | 例必完全免稅 |
僱主強制性供款 | 任何情況下離職 | 例必完全免稅 |
僱主自願供款 | (1) 退休、死亡、無行為能力(因受傷或疾病而喪失工作能力) | 免稅 |
(2) 為僱主服務達十年或以上之後終止服務 | 免稅 | |
(3) 為僱主服務少於十年後終止服務 | 有關款項如不超出「按比例利益」,便完全免稅,否則超出「按比例利益」的部分須課繳薪俸稅。 | |
(4) 其他情況 | 須課稅 |
「按比例利益」= #累算權益 x *服務月份 ÷ 120
# 有關僱主自願性供款的部分
* 只包括完整月份
例子
假設一名僱員於服務滿7年零6個半月後離職,並從強積金計劃中收取僱主供款部分的累算權益100,000元。獲免繳薪俸稅的款額應為:
「按比例利益」= 100,000元 x 90個完整月份 ÷ 120 = $75,000
欲知其他與強積金計劃有關的稅務事項,請參閱稅務局發出之《強積金計劃通告函件第1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