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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我參加了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我在離職時從該計劃中收取或被認定已收取的款項(累算權益)會如何被評稅?

評稅情況將視乎個別情況而定。一般來說,強積金計劃的累算權益按下列情況評稅: 

 

有關部分取出的原因是否要課稅?
僱員強制性供款任何情況下離職例必完全免稅
僱員自願供款任何情況下離職例必完全免稅
僱主強制性供款任何情況下離職例必完全免稅
僱主自願供款(1) 退休、死亡、無行為能力(因受傷或疾病而喪失工作能力)
 
免稅
 
(2) 為僱主服務達十年或以上之後終止服務免稅
(3) 為僱主服務少於十年後終止服務有關款項如不超出「按比例利益」,便完全免稅,否則超出「按比例利益」的部分須課繳薪俸稅。
(4) 其他情況須課稅


「按比例利益」= #累算權益 x *服務月份 ÷ 120

 

# 有關僱主自願性供款的部分
* 只包括完整月份

 

例子

假設一名僱員於服務滿7年零6個半月後離職,並從強積金計劃中收取僱主供款部分的累算權益100,000元。獲免繳薪俸稅的款額應為: 

 

「按比例利益」= 100,000元 x  90個完整月份 ÷ 120 = $75,000

 

欲知其他與強積金計劃有關的稅務事項,請參閱稅務局發出之《強積金計劃通告函件第1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