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我從自己經營的業務支取薪金,我應如在個別人士報稅表內申報此項收入?
如該業務是由閣下獨資或合夥經營的,閣下所支取的薪金便屬於業務利潤的一部分,應繳納利得稅而非薪俸稅。
從獨資業務支取的薪金應作為業務利潤的一部分,並申報在個人報稅表(B.I.R.60)第5部 [利得稅] 第7項 [應評稅利潤] 內,而不應申報在第4部 [薪俸稅] 內。
從合夥業務支取的薪金應在有關業務的利得稅報稅表(B.I.R.52)內申報,而不應在個別人士報稅表(B.I.R.60)第4部 [薪俸稅] 內申報。
注意: 閣下和配偶在獨資或合夥業務中支取的入息,不必填報在該獨資或合夥業務的僱主薪酬及退休金報稅表(I.R. 56B)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