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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我被公司解僱,並獲僱主支付 (a) 代通知金和 (b) 遣散費 / 長期服務金。該兩筆款項是否要課稅?

按《僱傭條例》或僱傭合約支付在2012年4月1日或以後累算的代通知金須課稅。按此了解更多有關代通知金、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法定計算方法的資料。

 

此外,按照《僱傭條例》所訂的計算方法計出的遣散費和 / 或長期服務金可豁免課稅。但如閣下收取的遣散費 / 長期服務金超越按上述方法計出的款額,則超越的部分屬額外獎賞,須納入應課稅入息內。

 

毋須評定薪俸稅的款額應在扣減下列款項後計算:

 

  1. 根據服務年資支付的約滿酬金;
  2. 從職業退休計劃收取的歸因於僱主供款部分及投資回報的利益;以及
  3. 在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下持有或已收取的與僱主供款部分和投資回報有關的累算權益。

 

例子一:沒有約滿酬金、職業退休計劃利益或強積金計劃權益抵銷法定應收金額

一名僱員在工作了八年後離職。按照《僱傭條例》的方式計算,該僱員應得的遣散費為80,000元,但僱主給他100,000元。有關評稅情況如下:

 

毋須課稅的款額 = 按《僱傭條例》計算的法定應得款額

遣散費80,000元(這部分免稅)
額外獎賞20,000(這部分應課稅)
已收取的總額100,000元 

 

例子二:按服務年資支付的約滿酬金,但無遣散費

一名僱員在《僱傭條例》下有權收取80,000元遣散費,但同時可享有按服務年資支付的約滿酬金100,000元。《僱傭條例》規定,遣散費可由合約酬金的金額扣除,而由於約滿酬金超出該名僱員按《僱傭條例》應收的遣散費(即80,000元),公司嚴格來說沒有責任向該名僱員支付任何遣散費。該名僱員的稅務狀況如下:

 

應課稅的約滿酬金100,000元(這部分應課稅)

 

該名僱員可申請將約滿酬金撥回至有關僱用期間,以減輕稅務責任。欲知關於撥回約滿酬金的詳情,請按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