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消费品不一定是安全可靠的。我如何获得保障以避免买入破损或有危险的货品?
涉及消费者的货品安全法例中,最常用的是《消费品安全条例》(香港法例第456章)。
根据《消费品安全条例》,所有消费品必须遵照一般安全规定或由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常任秘书长所指明的安全标准及规格(消费品安全条例 附表列出的物品除外)。法例规定制造商、入口商及供应商有责任确保供应的消费品达合理安全标准。法例亦规管消费品的广告宣传。
任何人如售卖不合符安全标准的货品,可被判处罚款及 / 或监禁。香港海关及获其授权人员有权检取违例的货品。
虽然《消费品安全条例》没有规定货品于出售前必须进行安全测试,但卖方或供应商亦应该聘用合资格的化验所对消费品进行测试,以确保它们达合理安全标准。
此外,无纳入《消费品安全条例》范围的货品并不表示它们不受管制或暂未受管制,这些货品很可能会受其他条例所管制(例如《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条例》第3条 、第5条及第8条)。阁下可联络消费者委员会或谘询律师以获取更多资料。
警告 / 警诫字句
《消费品安全规例》(第456A章)于1998年4月实施。该规例订明任何有关于消费品的存放、使用、耗用或处置的警告字句必须以中文及英文表达。该警告亦须是清楚易读的,并须放置于消费品的显眼处、在其包装上、或将有关警告标签稳固地贴于其包装上,或将有关警告文件放在其包装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