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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为了避免承担某些责任或剥削消费者,某些零售商或服务供应商会在合约中加入免责条款或不公平条款。这些条款是否有法律效力?

如果因商户疏忽而令阁下受伤或导致财物损失,法律会设法制止他们逃避应有的责任,即使合约包含措辞巧妙或字体细小的条款,他们仍须作出赔偿。

 

A) 不合理的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可令某一方于事情出错时不须承担责任。如果商户打算以这种条款避过消费者的索偿,该条款必须合理;如被证实为不合理,有关免责条款便可能无效 

 

管制免责条款条例》(香港法例第71章第3(1)条订明,如果法官在考虑及立约各方在立约时所知悉、预料或理应知悉或理应预料到的情况后,断定加入该条款是公平合理的,则该合约条款才符合合理标准。

 

在考虑怎样才算「合理」时,《管制免责条款条例附表2(香港法例第71章)订定以下准则:

 

  1. 立约各方的相对议价能力,考虑的因素中,包括可以满足顾客要求的其他可行方法;
  2. 顾客是否由于某项诱因而同意有关条款,或接受该条款时有机会与他人订立同类合约而毋须接受同类条款;
  3. 顾客是否知道或理应知道该条款的存在及其适用范围(考虑的因素中,包括有关行业的惯例,以及立约方之间的以往交易情况);
  4. 在该条款说明如不符合某项条件,有关法律责任可予卸除或局限的情况下,立约时是否理当估计到符合该项条件是实际可行的;
  5. 有关货品是否依顾客的特别指示而制造、加工或改装的。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商户因疏忽而导致顾客死亡或受伤,都不能逃避责任(有关人身伤亡的法律诉讼程序,请登入此处)。

 

例子

 

如果某餐厅 / 酒家遗失或损坏了顾客寄存在衣帽间的物件,他们必须证明已作出合理的看顾。即使有告示牌注明「本餐厅 / 酒家酒家对 ……一概不负责任」,他们亦不能免除替顾客看管财物的责任。如果顾客认为该告示不合理,可质疑其合法性,而法庭会作出最后的裁决。

 

B) 不公平的合约条款

 

不合情理合约条例》(第458章)只适用于售卖货品或提供服务的合约,且立约的其中一方是消费者。如果法庭裁定该合约或其中任何部分在立约时的情况下已属不合情理(亦即不公道 / 不合常理),则法庭可按上述条例的第5条拒绝强制执行该合约,或只是强制执行合约中不合情理部分以外的其余部分,或限制任何不合情理部分的适用范围,或修正、更改该等不合情理部分,以避免产生任何不合情理的结果。

 

在决定某份合约或任何条款是否不合情理时,法庭须按照《不合情理合约条例第6条(香港法例第458章)考虑以下各点:

 

  1. 消费者与另一方之间议价地位的相对实力;
  2. 是否由于另一方所作出的行为,以致消费者须遵守一些条件,而那些条件对于保障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而言,按理并非必要;
  3. 消费者是否能够明白与提供货品或服务或可能提供货品或服务有关的任何文件;
  4. 有关提供货品或服务或可能提供货品或服务方面,另一方或代表另一方行事的人,有否对消费者或代表消费者行事的人施加不当的影响或压力,或运用任何不公平的手法;及
  5. 消费者可向另一方以外的人获得相同或同等货品或服务的情况及所需付的款额。

例子

 

于2002年,小额钱债审裁处曾就一宗关于销售酒店 / 渡假服务会籍的案件展开聆讯,并最终裁定该消费者合约属不合情理。审裁官基于下列的理由作出判决:

 

  • 申索人(两名顾客)的处境是不利于讨价还价,因为申索人需要签署一份由被告(一间旅游渡假服务公司)早已预备好的标准合约;
  • 于签约之前,申索人没有足够时间审阅该合约,也未能就合约内容徵询他人之意见;
  • 在合约订立时,被告未能证明公司已拥有该渡假酒店(或有权占用它),申索人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况;
  • 待申索人付清全数会费(115,500元以分期付款)后,他们才可以使用该渡假酒店。此外,他们亦要每年缴交管理费;
  • 于签约之前,申索人遭受被告公司职员的不恰当影响或压力。

阁下可登入司法机构的网站,以查阅此案的中文判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