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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如我经营的业务不是每项收入都要征税,究竟哪些收入需要课税,哪些收入不需要课税?

总则

日常业务营运收入通常属于营运收入,需要课税。

 

出售固定 / 资本性质资产所得的收益属资本性质收入,通常不需要课税。

 

与业务有密切关系的收入亦要课税,其中包括: 

  • 得自分租部分经营场所的租金收入;
  • 从贸易伙伴收取的佣金回馈;及
  • 因顾客取消生意合同而充公的订金或收到的补偿金。

 

一般情况下,因停业并转让有关业务给予他人继续经营(或出售固定资产)而收取的款项属资本性质收入,通常不需要课税。但阁下仍须留意《税务条例》所载有关处理存货、机器设备和厂房的相关条文,并在有需要时征询执业律师或会计师的专业意见。

 

须缴纳利得税的法团所分派的股息,通常不包括在股息收取人的应课税利润之中。

 

需要征税的收入 /  收款例子: 

  • 追回先前已获扣税的业务坏帐;
  • 得自政府或其他人士的非资本性质补助金及津贴;
  • 得自出租计算机、机器等设备的租金收入;
  • 因失去营业存货而得到的保险赔偿;及
  • 转让某些收入的收款权而获得的款项。

 

此外,根据《税务条例》,若干款项被认定为被当作是因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营业收入,当中包括:

  • 因在香港上映或使用电影片胶卷或电视片胶卷、纪录带、录音或有关的宣传资料而获得的款项;
  • 因在本港使用或获授权使用任何专利、设计、商标、版权物料、秘密工序 / 方程式等而收取的款项;及
  • 因在本港以外地方使用或获授权使用任何专利、设计、商标、版权物料、秘密工序、方程式等而收取的款项,且该款项在确定某人在利得税下的应评税利润时可予扣减。

 

不能征税的收入 /  收款例子:

  • 出售固定 / 资本资产的款项;
  • 出售业务权益 / 商誉的款项;
  • 因提早解除业务租约而收取的赔偿;
  • 法团所分派并已另外缴付利得税的股息;
  • 已包括在其他应课利得税的人士的应评税利润内的款项;及
  • 储税券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