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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什么是应评税利润?怎样理解利得税之“评税基期”?

税务条例》没有对“利润”一词作出清楚界定。概括来说,应评税利润(或经调整后的亏损)指任何人士在评税基期内以一般会计准则,及依照《税务条例》对收入及可扣除项目的规定,计算出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或蒙受的亏损)。利得税之评税基期未必与课税年度(即每年的4月1日至下一年的3月31日)相同。

 

评税基期为以下之其中一段期间:

 

  1. 截至有关课税年度3月31日为止的一年(与课税年度相同);
  2. 如业务年结并非于3月31日结算,则在有关课税年度3月31日为止一年内终结的会计年度(举例:如公司的每年结算日是5月31日,阁下于2015/16课税年度须申报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之帐目。);
  3. 如帐目以农历结算,则在有关课税年度终结的农历年;
  4. 如属新开业务,请参阅下文。

新开张业务之利得税评税基期

 

假设阁下的业务于2014年7月1日开始营业,而会计帐目于每年 12月31日结算(即首个会计年度于 2014/15 课税年度结束),业务的评税基期是:

 

  • 2014/15课税年度: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 2015/16课税年度: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假设阁下的业务于2014年7月1日开始营业,但会计帐目于每年5月31日结算(即首个会计年度不是在2014/15课税年度结束),业务的评税基期是:

 

  • 2014/15课税年度:无
  • 2015/16课税年度: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
  • 2016/17课税年度: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

(注:如属停止业务经营,评税基期将视乎有关业务是否于1974年4月1日或之后开业。此计算方法颇为复杂,阁下应向税务局或注册会计师寻求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