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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什么是应评税利润?怎样理解利得税之「评税基期」?

税务条例》没有对「利润」一词作出清楚界定。概括来说,应评税利润(或经调整后的亏损)指任何人士在评税基期内以一般会计准则,及依照《税务条例》对收入及可扣除项目的规定,计算出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或蒙受的亏损)。利得税之评税基期未必与课税年度(即每年的4月1日至下一年的3月31日)相同。

 

评税基期为以下之其中一段期间: 

  1. 截至有关课税年度3月31日为止的一年(与课税年度相同);
  2. 如业务年结并非于3月31日结算,则在有关课税年度3月31日为止一年内终结的会计年度(例子:如公司每年的结账日是5月31日,阁下于2022/23课税年度须申报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之账目);
  3. 如账目按农历制备,则在有关课税年度终结的农历年;
  4. 就停止业务或转让业务而言,假如业务并未停止,但转让或交予别人经营,或假如于1974年4月1日以前开业的业务停业,则采用特别规则处理;或
  5. 如属新展开业务,请参阅下文。

 

新开张业务之利得税评税基期

假设阁下的业务于2020年7月1日开始营业,而会计账目于每年12月31日结算(即首个会计年度于2020/21课税年度结束),业务的评税基期是: 

  • 2020/21课税年度: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2021/22课税年度: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假设阁下的业务于2020年7月1日开始营业,但会计账目于每年5月31日结算(即首个会计年度不是在2020/21课税年度结束),业务的评税基期是: 

  • 2020/21课税年度:无
  • 2021/22课税年度: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
  • 2022/23课税年度: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