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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我经营的独资业务的总入息在本年度少于2,000,000元,我是否需要保存这个年度的业务纪录?这些纪录又应保存多久?

自2023年4月1日起,无论以纸本还是电子形式提交利得税报税表,总收入不超过2,000,000元的小型法团和业务不再获豁免提交左证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利得税计算表)。

 

根据《税务条例第51C条,在香港经营业务的人士必须就其收入及开支,以及在该业务方面的资产与负债,保存足够的纪录(英文或中文),以便确定其应评税利润。而业务交易纪录须由交易完成日期起计保存最少7年。

 

纳税人如不依法存业务纪录,可被罚款最高100,000元,而税务局亦可能会对有关业务作出估计性的评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