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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酒类进出口

根据《应课税品条例》(第109章)第17(1)条,任何人进口或出口应课税酒类(即在摄氏20度的温度下量度所得酒精浓度以量计是多于30%的酒类),必须向海关申领相应的牌照,否则属刑事罪行,最高可被判罚款1,000,000元及监禁2年。如有关罪行涉及意图逃避缴付税款,可被另处不超逾须缴税额10倍的罚款。

 

就烈酒而言,进口商如要进口或出口此类烈酒,须先向海关申请进出口牌照,其后每一批货亦须申请移动许可证,并在货物抵港或出口后于14日内提交进出口报关。

 

至于葡萄酒、啤酒,以及酒精度不超过30%的其他酒类,目前在税率上属「零税率」酒类,对这类零税率酒类的进口、出口及移动,一般毋须申领牌照及许可证。不过,货物本身仍须依一般进出口制度作报关,例如按《进出口(登记)规例》(第60E章)在规定期限内递交进口或出口报表,载明货值和货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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