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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另类吸烟产品

为保障公众健康,香港对另类吸烟产品设有严格规管。所谓「另类吸烟产品」,一般是指能模仿传统吸烟行为,但并非以传统燃点烟草方式使用的产品,主要包括电子烟、加热烟及草本烟。

 

「电子烟」指可在无需燃点的情况下,透过加热非烟草物质产生气雾,模仿吸烟的器具及其配件;亦包括用于该等器具以产生气雾的任何物质,例如烟油。

 

「加热烟」指透过加热烟草释放气雾或烟雾的器具及其配件;亦包括专供该等器具使用的烟草产品,例如加热烟支。

 

「草本烟」指以非烟草植物材料制成、可即时模仿吸烟的产品。

 

禁烟规定

任何人不得在法定禁烟区内吸用或携带已启动的另类吸烟产品。违例者可被定额罚款3,000元。

 

由2026年4月30日起,任何人不得在公众地方管有指明另类吸烟产品。任何人如吸用或携带已启动的另类吸烟产品,即推定为管有指明另类吸烟产品。指明另类指另类烟用物质,如烟弹、加热烟支和草本烟。违例者可被定额罚款3,000元。

 

进口

任何人不得进口另类吸烟产品,不论是透过邮寄、速递,还是随身携带入境,均可能构成违法。过境旅客及航空转运货物可获豁免。一经定罪,违例者最高可被判罚款2,000,000元及监禁7年。

 

制造、推广、售卖、商业管有

禁止制造、推广、售卖或为商业目的管有另类吸烟产品。一经定罪,违例者最高可被判罚款50,000元及监禁6个月。

 

向未成年人提供产品

禁止向18岁以下人士给予另类吸烟产品。这项禁制不只限于售卖,免费派发、转赠、试用提供等情况,也属于法例规管范围。一经定罪,违例者最高可被判罚款50,000元及监禁6个月。

 

广告

另类吸烟产品同样受吸烟产品广告规管约束。任何人不得发布、展示或安排发布相关广告。一经定罪,违例者最高可被判罚款50,000元,如属持续罪行,则每日可另加罚款1,500元。

 

宣传

以下行为属违法:

  1. 为宣传或广告目的,向他人提供另类吸烟产品。
  2. 在任何活动或比赛中,以换取换物凭证或作为奖品,向他人提供另类吸烟产品。
  3. 向他人提供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以向该人推广另类吸烟产品。
  4. 向他人提供任何供公开展示的物品,而该物品上展示了售卖另类吸烟产品公司的名称、品牌、标志,或任何可识别与该公司有关的图像。

 

一经定罪,违例者最高可被判罚款50,000元及监禁6个月。

 

药剂业及毒药条例与尼古丁产品

含尼古丁的电子烟烟油属《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第1部毒药,所有含尼古丁产品必须于香港注册,并只可在注册药剂师监督下于药房出售。非法售卖或管有可被判罚款100,000元及监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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