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禁烟及禁烟区
除法例订明的情况外,香港并无全面禁止吸烟,市民可在非法定禁烟区范围内吸烟。
吸烟罪行
根据《吸烟(公众卫生)条例》(第371章)第3、4、4A及4B条,任何人在法定禁止吸烟区内、于任何公共交通工具上,或在轮候登上公共交通工具或轮候进入有关处所期间期间,不论是吸烟,还是单纯携带燃点中的香烟、雪茄或烟斗,或已启动的另类吸烟产品,均属违法行为并构成罪行。
根据《定额罚款(吸烟罪行)条例》(第600章),执法人员可向违例者发出定额罚款通知书,定额罚款为3,000元。
违例者须于定额罚款通知书发出日期起计21日内缴付定额罚款。若未于限期内缴付,部门将再发出通知书(表格2),提醒其须于该通知书发出后10日内缴付有关罚款。
违例者必须于限期届满前缴交罚款,或以书面通知主管当局表示拟就有关罪行提出抗辩。提出抗辩时,可采用书面形式,或填妥并交回表格2所附的通知表格。否则,违例者可被追讨原有定额罚款、相等金额的附加罚款及讼费。
提出抗辩的个案将交由法庭处理。如经法庭判决仍未缴付,除原有罚款外,还需缴付等额附加罚款及讼费。
执法权力
场所管理人为负责管理法定禁烟区或公共交通工具的人,或有关处所的拥有人。根据《吸烟(公众卫生)条例》第3(3)条,当发现有人在禁烟区内吸烟时,管理人可要求该人士立即停止吸烟。若对方不合作,管理人可要求其离开禁烟区,并可索取其姓名、地址及身份证明文件。必要时,管理人可使用合理武力将该人逐出禁烟区并将他扣留,并召唤警务人员协助处理。
禁烟区
根据《吸烟(公众卫生)条例》第3条及附表2第1部第1分部,法定禁烟区涵盖绝大部分室内公众地方、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及多类户外设施。2026年1月1日起,禁烟区范围进一步扩大,包括指定场所出入口外三米范围及排队轮候时等情况。
主要禁烟区类别
| 室内为禁烟区的地点 | 室内及室外均为禁烟区的地点 | 其他禁烟区 |
|
|
|
禁止在轮候时吸烟
任何人在以下情况一律不得吸烟:
- 在指定上客地点排队等候公共交通工具(例如轮候巴士、小巴、的士和电车等)时,只要队伍有2人或以上;
- 在指定上客地点的划定范围内(例如巴士站候车亭下的范围、地面清晰示意轮候位置的界线内,或设有轮候处铁栏的范围等)逗留时;
- 在2人或以上的队伍中轮候进入指定处所,或在该处所内轮候时。例如:电影院、剧院或音乐厅、文娱中心、社区会堂、社区中心、活动中心或其他社区设施、医院、博物馆、公众游乐场地、公众泳池、指明诊所或健康中心及体育场。
指定吸烟区
在某些由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管理的公众游乐场,可划出有限范围的指定吸烟区。现时只有通州街公园设有吸烟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