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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传统吸烟产品

传统吸烟产品指香烟、香烟烟草、雪茄或烟斗烟草。

 

售卖对象

禁止向18岁以下人士提供(即售予或给予)传统吸烟产品(最高罚款25,000)。

 

售卖方式及产品规格

  • 所有香烟必须以不少于20支的封包出售,禁止零售单支香烟(最高罚款50,000)。
  • 香烟封包及零售盛器必须以订明的式样及方式展示健康忠告,焦油量及尼古丁含量(最高罚款50,000)。
  • 禁止售卖或为售卖目的管有焦油含量超过17毫克的香烟(最高罚款50,000)。
  • 禁止以自动售卖机售卖传统吸烟产品(最高罚款50,000)。
  • 禁止售卖或为售卖目的管有附送赠品的传统吸烟产品,例如买烟送打火机(最高罚款25,000
  • 禁止售卖或为售卖目的管有附送传统吸烟产品作为赠品的非吸烟产品,例如买零食送烟(最高罚款25,000
  • 禁止以「组合商品」形式把传统吸烟产品与非吸烟产品绑售,或管有该组合商品作售卖用途(最高罚款25,000)。

 

标示

  • 价格标记及价格牌必须仅载有产品名称及价格,并受面积限制,且须展示健康忠告(最高罚款50,000)。
  • 所有销售点必须于当眼处设置中英文标志,明确标示「特区政府谕禁止售卖烟草产品予十八岁以下人士或派赠烟草产品予任何人士」“BY ORDER OF HKSAR GOVERNMENT: NO TOBACCO PRODUCT SHALL BE SOLD TO PERSON UNDER 18 OR GIVEN FOR PROMOTION TO ANY PERSON”(最高罚款25,000)。

 

广告

  • 禁止任何人不得展示或安排展示,或为展示用途而刊登或分发任何形式的吸烟产品广告(最高罚款50,000。如罪行持续,每日另加罚款$1,500)。
  • 禁止所有电视、电台、印刷刊物、互联网及展示式的吸烟产品广告(最高罚款50,000。如罪行持续,每日另加罚款$1,500)。

 

促销及推广活动

  • 禁止为推广或宣传的目的而将传统吸烟产品给予任何人士 (最高罚款25,000)。
  • 禁止把传统吸烟产品当作比赛或活动奖品给予任何人士(最高罚款25,000)。
  • 禁止为诱使任何人购买某传统吸烟产品而给予该人有价值的东西,例如礼物、现金券及折扣券(最高罚款25,000)。
  • 禁止向公众展示或给予载有传统吸烟产品的商标、牌子名称或类似图样的宣传品(如衣饰、日用品等)(最高罚款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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