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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酒類進出口

根據《應課稅品條例》(第109章)第17(1)條,任何人進口或出口應課稅酒類(即在攝氏20度的溫度下量度所得酒精濃度以量計是多於30%的酒類),必須向海關申領相應的牌照,否則屬刑事罪行,最高可被判罰款1,000,000元及監禁2年。如有關罪行涉及意圖逃避繳付稅款,可被另處不超逾須繳稅額10倍的罰款。

 

就烈酒而言,進口商如要進口或出口此類烈酒,須先向海關申請進出口牌照,其後每一批貨亦須申請移動許可證,並在貨物抵港或出口後於14日內提交進出口報關。

 

至於葡萄酒、啤酒,以及酒精度不超過30%的其他酒類,目前在稅率上屬「零稅率」酒類,對這類零稅率酒類的進口、出口及移動,一般毋須申領牌照及許可證。不過,貨物本身仍須依一般進出口制度作報關,例如按《進出口(登記)規例》(第60E章)在規定期限內遞交進口或出口報表,載明貨值和貨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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