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无烟烟草产品《无烟烟草产品(禁止)规例》(第132BW章)禁止输入、制造、售卖、为出售而管有、要约出售、为出售而展示、托付或交付任何无烟烟草产品(例如咀嚼烟、鼻烟)。违例者一经定罪,可被判处罚款50,000元及监禁6个月。 书籍遍历链接: D. Smokeless Tobacco Products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